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中廣頻率回收 NCC:遺憾、將依法抗告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7-02-15 21:28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中廣公司聲請停止執行 NCC 廢止其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使用處分裁定,NCC 今 (15) 日表示,至表遺憾,將依法抗告;NCC 指出,由於原民台及客家台自 3 月 1 日起可依法進行測試,到時可能產生電波互相干擾的情況,影響播音及測試作業。
NCC 指出,去年 12 月 5 日 NCC 作成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二網頻率處分時,過程實已歷時長達十餘年,且中廣前後負責人與公司員工皆知悉,本應早已預做相關準備,何況另獲核配頻率的原民台、客家台已進行籌設,且正式開台前也有測試等相關需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察相關緣由,竟驟予裁定停止執行,NCC 至表遺憾,並將依法抗告。
NCC 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為本案確有急迫情事及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等,其中「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至今已不足 1 個月,聲請人顯然無法於短期間內調整其整體營運計劃,以避免營運危機」一節,顯非事實。查趙少康曾在 96 年承諾並明知二網頻率於 NCC 核配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且 NCC 早於 104 年 6 月 5 日函知中廣公司,行政院已政策核定將收回該二網頻率並核配予原民會及客委會使用,請中廣及早準備配合。
NCC 已在 105 年 5 月 6 日召開廣播換照審查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時,請中廣負責人趙少康到會說明收回二網後之因應措施。因此為使中廣及早規劃營運事宜,NCC 在各辦理階段都事先詳知該公司,中廣已充分知悉將被收回。即便自 104 年 6 月 5 日 NCC 告知中廣公司預為因應起算,至 105 年 12 月 5 日 NCC 作成收回二網頻率處分,期間長達一年半,足供中廣規劃因應二網收回後業務調整等事宜。
NCC 表示,105 年 12 月 5 日處分時,更特別考量中廣公司處理聽眾權益保障、人員轉換移撥等事宜,再給予 3 個月期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為本案有急迫之情事,實令人無法認同。
NCC 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為原民台、客家台在軟、硬體都缺乏的情形下,顯然無法在 106 年 3 月 1 日就有使用二網頻率的必要,於公益無重大影響,由於原民台、客家台在 105 年 12 月 5 日獲核配使用頻率後旋即展開籌設工作,該二台在取得籌設許可後,就可在籌設許可期間進行電台設置及發射頻率測試,至正式開台之前就有使用獲核配頻率的必要性。
NCC 強調,無線電頻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同一頻率不可同時核配予二以上使用者,否則將產生互相干擾而影響電台正常播音。原民台、客家台在 105 年 12 月 5 日獲核配使用頻率,勢必在測試期間發射頻率,如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未在 NCC 指定之期日停止發射頻率,原民台、客家台與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將互相產生干擾,結果勢將影響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播音及原民台、客家台的測試作業。
NCC 指出,本案裁定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顯然未慮及聯合國公約及高度公益性,更不了解頻率排他與電臺籌設包括測試等相關實務,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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