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代孫公司公告接獲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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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張學紅
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7)蘇0118民初437號
2.事實發生日:106/02/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孫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16日
就二期建設工程與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於105年4月29日與張學紅就該工程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書」
,將該工程的權利義務轉包給張學紅,
後因原告主張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怠於履行義務,
致尚未收到部分工程款,故請求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支付工程款人民幣8,883仟元,而提起此民事訴訟,
針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辦理。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依工程驗收進度估列應付工程款,
對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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