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本公司法人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宋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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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6款
1.發生變動日期:106/02/13
2.法人名稱:和旺投資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李明哲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宋正一
5.異動原因:改派法人代表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6/12-106/06/11
7.新任生效日期:106/2/1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改派宋正一要求續任監察人乙職,
尚有以下疑義,應俟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或宋正一依法辦理補正,
除暫依所請發佈重大訊息外,並建請投資人自行判斷斟酌其適法性:
1.查民國103年6月12日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時,由李明哲以和旺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身份當選監察人乙職。而李明哲於民國106年2月3日以本公司監察人名義
來函表示「本人身為台紙公司另一監察人……爰以本書狀聲明自即日起
(即民國106年2月3日)請辭台紙公司監察人身分」等語,因李明哲本即以和旺投資
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擔任本公司監察人,且其來函載明本公司另一監察人陳如舜
與董事戴頌偉、戴頌琪及余美玲之親屬關係,故本公司前於民國106年2月3日發布
重大訊息認其意在代表和旺投資有限公司辭任法人監察人職務。
2.惟宋正一來函所附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於西元2016年2月10日出具之監察人改派書,
卻又記載「本公司改派下列受指派人擔任貴公司之監察人,自即日起
(即西元2016年2月10日)生效,並至本公司再次改派時為止……受指派人姓名:
宋正一、卸任者姓名:李明哲」等語,亦即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出具之監察人改派書
之日期為西元2016年2月10日,時間早於代表人李明哲前述民國106年2月3日之辭任
日期,則李明哲前述民國106年2月3日之辭任似不生辭任監察人之效力。
3.再者,李明哲前述民國106年2月3日請辭監察人書係自即日起生效,但宋正一來函
所附和旺投資有限公司監察人改派書卻又記載卸任者李明哲亦係自即日起生效,
二者時間不同,卻均為即日起生效,顯有齟齬,尚待釐清。
4.又宋正一來函所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之任期記載為「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至
中華民國106年6月11日」,亦與該函所附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改派書生效日期
(西元2016年2月10日)不相符合,亦有疑義。
5.此外,和旺投資公司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公司103年
股東常會當選本公司監察人時,其出具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為
「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李明哲」,但宋正一來函所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
卻為「宋正一」,顯有扞格。
6.有關宋正一來函係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交由本公司總務人員正式收文,故宋正一
以「監察人和旺投資人法人代表人宋正一」為名在民國106年2月12日於經濟日報A7
版刊登召開106年股東臨時會(未註明第幾次)公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20條規定,
容有疑問。
本公司為維護本公司及各該監察人之權益,除暫依宋正一來函要求發布重大訊息
辦理公告外,因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已改派代表人宋正一,本公司另一監察人
陳如舜並無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之情事,
故本公司目前仍有前述二位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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