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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台紙內鬨加劇〉監察人全數解任 股票恐停止交易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2-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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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紙董事長簡鴻文(右)(鉅亨網資料照)

台紙 (1902-TW) 經營權之爭愈演愈烈,董事長簡鴻文出招解任監察人,台紙昨 (5) 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台紙監察人全數解任,台紙去年財報至今尚未經過董事會、監察人承認,若無法在 10 日召開董事會補選監察人進而通過財報,台紙股票恐停止交易,逾 4 萬名股東「剉咧等」。

2014 年台紙董監改選前,簡鴻文找來京城銀行董事長戴誠志 (現任總經理余美玲丈夫) 當大股東,一起買下前任董事長張伯鴻家族的股權,正式入主台紙台紙,想不到如今盟友變戰友,余美玲為首的一派,在 1 月 19 日提案 3 月 13 日提前召開 2017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解任董座簡鴻文,台紙內鬨因此浮出檯面,董總之間針對經營權的大戰已開打。

台紙昨天重訊公告,因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自 2 月 3 日起辭去監察人職務,致使現行公司章程規定 3 席監察人中已有 2 席監察人因解任而無從派任補正,所剩唯一監察人陳如舜將因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當然解任。

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若未依法在 2 月 10 日前由董事長簡鴻文召開董事會、處理監察人缺額導致相關法律程序問題 (包括股東臨時會召集、年度財務報告依法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台紙股票將可能面臨停止交易處分。

余美玲指出,簡鴻文於 2 月 3 日率領兩名警察及自稱律師的王姓不明人士等至台紙新營總部,違反公司印鑑保管規定強行索取公司大小章未果,為破壞監察人陳如舜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限,簡鴻文隨即指示他所控制的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故意於 2 月 3 日辭去監察人職務。

由於原本 3 席的監察人已有一席辭任,在李明哲請辭後,監察人僅剩陳如舜一席,但陳如舜又是董事戴頌偉的配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配偶關係」的規定,導致陳如舜依法被解任。

余美玲表示,由於台紙目前已無監察人可依法行使職權承認台紙公司 2016 年財報,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若未在 3 月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監察人以承認財報,將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的風險,高達 4 萬餘名的台紙小股東權益恐面臨重大損害。

余美玲表示,簡鴻文身兼兆豐證券董事長、券商公會理事長、集保結算所常務監察人等多項政府指派的重要職務,具有相當崇高的社會形象與地位,尤其政府對於上市櫃公司治理的要求與期待與日漸增,簡鴻文理應身先士卒在台紙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層面扮演標竿角色。

無奈簡鴻文自今年以來不但無視多數董事之職權行使,臨時取消原訂今年 1 月 20 日召開第二十二屆第 18 次董事會,導致公司多項重要議案皆無法順利推動,如今更恣意妄為帶領警察公務機關人員進入公司,不依董事會決議及相關公司規定強行索取印章,導致員工受到重度驚嚇,甚至指示監察人解任引發台紙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至今仍堅決不肯依法召開董事會儘速處理公司財報空窗危機,全然視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員工及股東權益如無物,實有違台紙董事會多數董事當初對於簡鴻文在金融界德高望重的期待與信任。

余美玲強調,按照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台紙公司應於今年 3 月底前公告申報「經監察人承認之 2016 年財務報告」,以法定時程推算,若要在最晚 3 月底前完成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監察人承認財報,必須在 2 月 10 日以前召集董事會才能符合法規完成所有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台紙股票遭到停止交易處分。

余美玲並表示,她與戴頌偉、戴頌琪、許良宇等多位台紙董事 (已逾現有 7 席董事之過半數) 聯名呼籲簡鴻文「應考量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儘速召開董事會以解決公司燃眉之急,勿為一己之私使得超過 4 萬名小股東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對此,簡鴻文解釋,余美玲是他 3 年前進擔任董事長時的特助,所以當時就把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她保管,沒想到她現在翻臉,只好跟派出所報案,要拿回大小章,且進公司要拿回大小章有律師陪同,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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