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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和證券:本公司營業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後 收到民事聲明上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王○○、被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文書案號:103年重上字第113號

2.事實發生日:106/01/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營業員徐○○未依指示

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

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連帶賠償

訴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

105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二審判決結果:被上訴人王○○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王○○不服二審判決再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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