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鼎科技:本公司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案號:105年度司字第20號 股別:清股
2.事實發生日:106/0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案由: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6年1月6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收買相對人所有
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已於105年9月10日以每股新台幣56.18元,
支付股份收買價款予相對人,前述裁定屬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不影響本
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響營業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對此依法提出抗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民事裁定日期為105年12月30日,本公司於106年1月6日接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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