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信:公告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證券交易法
之判決書
6.處理過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判決主文:
黃春發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壹佰零陸元沒收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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