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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證處停止承銷詢圈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28 09:07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5 年 12 月 27 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呂00及業務人員林00。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第 66 條第 3 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和證券) 辦理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承銷配售案,有配合發行公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並將配售客戶名單提供予遠東銀行進行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3 款規定,對康和證券停止其承銷詢圈配售業務 3 個月之處分,自 106 年 1 月 16 日至 106 年 4 月 15 日止,並請該公司落實法令之遵循。 (二) 人員部分: 1、副總經理呂00: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規定,命令康和證券暫停其執行業務 6 個月。 2、業務人員林00: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規定,命令康和證券暫停其執行業務 1 年。(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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