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 訴 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台上字第2311號
4.事實發生日:105/12/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產物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下稱系爭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
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以104年度上字第59號均判決本公司勝訴後,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結果通知書,其判決主文
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富邦產物於97年9月間已將系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本件係於轉換為普通股後,
始起訴請求轉換前之系爭特別股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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