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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內產經大事回顧〉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6-12-3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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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取消部分國定假日,周休二日採取一例一休正式上路。(鉅亨網記者宋宜芳攝)

攸關 857 萬名勞工權益的勞基法修法,儘管在野黨仍有多所反對聲浪,執政黨挾人數優勢,於 2016 年 12 月 6 日晚間在立法院長蘇嘉全的落槌聲下,三讀通過。

2017 年元旦開始,國定假日從原本的 19 天,降為 12 天,政府說,是為了讓全國國定假日休假日一致。包括元旦開國紀念日隔天 (1 月 2 日)、 革命先烈紀念日 (3 月 29 日)、孔子誕辰紀念日 (9 月 28 日)、台灣光復節 (10 月 25 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10 月 31 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11 月 12 日)、行憲紀念日 (12 月 25 日) 等原本放假的日子,全數取消休假。

然而少了國定 7 天假,勞工休假權也不見得有所改善,因為本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天應有 2 天休息,勞工的周休二日改採「一例一休」,也就是其中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息日。

面對外界砲轟修法匆促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蔡英文總統在立法行政協調會議上,增加下修資淺員工特休假門檻標準,包括:(1) 年資滿 6 個月、未滿 1 年,享有特休假 3 日; (2) 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2 年,享有特休假 7 日 ;(3) 年資 2 年以上、未滿 3 年,特休假 10 日 (4) 年資 3 年以上、未滿 5 年,特休假 14 日。

後續衍生的爭議,是加班費計算問題,因為勞基法修法通過之後,加班費計算方式,至少有 4 種,其中是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倘若雇主便宜行事,未經員工同意之下,以休假換加班費,將依勞基法開罰至少 2 萬元,並得以累罰,最高上限 150 萬元,若雇主不改善,將持續罰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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