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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助產人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6 20:04


現行的《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士只能在緊急且沒有固定排班,和事先報准的情況下,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職業。立法院院會今天(16 號)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助產人員執行業務的處所,可在產後護理機構、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執業。

同時,修正後的條文規定,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准,可不在登記執業的處所執行業務;助產機構停歇業,必須在三十天內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必須在三十天內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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