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2015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9 07:3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2月16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2月19日中安消(600654,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5年12月17日發行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2月19日(由於2016年12月17日為周六,故延至2016年12月19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債券簡稱15中安消,代碼1256203、發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和期限:本期債券發行總額為人民幣5億元,本期債券為3年期固定利率債券,第2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無異議的函》(上證函〔2015〕2209號)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7.0%,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續期的前2年內固定不變。在第2個計息年度末,發行人可選擇調整票面利率,調整後的票面年利率在債券存續期限後1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續期限後1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9、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0、掛牌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已於2016年1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二、本次付息方案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7%,每手「15中安消」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70元(含稅)。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1、債權登記日:2016年12月16日2、付息日:2016年12月19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2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中安消」持有人。五、付息方法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A.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點的流程。B.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並提交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鑑)正本、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併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託管憑證上註明的二級託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諮詢該二級託管人。六、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徵收的說明(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七、發行人、主承銷機構、託管人及各證券公司1、發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區丹巴路28弄5、6號一樓法定代表人:塗國身聯繫人:趙??聯繫電話:021-60730327郵政編碼:200062網址:www.600654.com2、主承銷機構: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中華北路216號法定代表人:陶永澤聯繫人:杜甲奇聯繫電話:159-1587-9824郵政編碼:550000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16年12月8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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