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湛:公告本公司因作業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空氣污染 防制費用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5/12/06
2.發生緣由:本公司辦理廠房增建工程,因作業疏忽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空氣污染
防制費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爰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55條規定裁處本公司10萬元整之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中。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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