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環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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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2/25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 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1) 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 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
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本辦法所稱給予、獲配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之解僱: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 退休: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自退休日起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3)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
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4) 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離職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
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
員工死亡當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
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6) 資遣: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 調職: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
事長於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員工及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或
有適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者(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
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時,特定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
準日前一日,其尚受限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
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為36,540仟元,發行後對104年度、105年度及106
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3,200仟元、11,938仟元及1,402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104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盈餘
影響各約0.512元、0.264元及0.031元。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其國籍為中華
民國籍之員工以股票信託方式保管,其他國籍之員工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
(二)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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