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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公司2012年公司債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4 07:40

由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29日發行的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0月31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一)發行主體: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二)債券名稱: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三)債券品種、簡稱及代碼:本期債券按不同期限分為兩個品種。7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為「12中水01」(代碼:122193);10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為「12中水02」(代碼:122194)。(四)發行規模、期限與利率: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票面利率5.03%,發行規模人民幣20億元;10年期品種票面利率5.20%,發行規模人民幣30億元。(五)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1269號文核准。(六)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七)起息日:本期債券的起息日為發行首日。7年期品種「12中水01」的起息日為2012年10月29日,在該品種存續期限內每年的10月29日為該計息年度的起息日;10年期品種「12中水02」的起息日為2012年10月29日,在該品種存續期限內每年的10月29日為該計息年度的起息日。(八)計息期限: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12中水01」的計息期限為2012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10年期品種「12中水02」的計息期限為201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九)付息日: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12中水01」的付息日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9日;本期債券10年期品種「12中水02」的付息日為2013年到2022年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十)擔保情況: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本期債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十一)信用等級:經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十二)債券受托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十三)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十四)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的票面利率為5.03%,10年期品種票面利率為5.20%。每手「12中水01」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0.3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40.24元;每手「12中水02」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2.0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41.60元。三、債權登記日和兌息日(一)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8日。(二)本次兌息日:2016年10月31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0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部「12中水01」和「12中水02」公司債券持有人。五、付息方法(一)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前2個交易日(2016年10月27日)16π00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二)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含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簡稱:「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公司,然後由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在債券付息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本公告所附表格(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復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一並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至公司。傳真:010-58382536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22號海賦國際大廈A座417室郵編:100048聯系人:高昱電話:010-58368887信封上請注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資料」。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QFII所得稅。如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三)其他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其他投資者,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七、相關機構(一)發行人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志勇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22號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22號聯系人:高昱電話:010-58368887傳真:010-58382536郵編:100048(二)債券受托管理人/保薦人/聯席主承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德紅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8號盈泰中心2號樓10層聯系人:韓志達、魏??電話:010-59312934傳真:010-59312989郵編:100033(三)聯席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聯系人:於宏剛、白罡電話:010-85130690傳真:010-65185227郵編:100010(四)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電話:021-68870114傳真:021-68870059郵編:200120特此公告。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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