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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 中信銀再喊冤 籲速修公開收購制度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9-26 10:49


針對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 (3662-TW) 股票違約案,中信金控 (2891-TW) 旗下中國信託商銀再發聲明強調,只是日商百尺竿頭的受託機構,協助百尺竿頭辦理款券收付等股務代理事宜,在百尺竿頭確認不交割之前,中信銀也無從判斷、認定百尺竿頭是否將會違約。中信銀也呼籲,儘速修法,使公開收購制度更加完備,維護金融證券市場秩序。

樂陞案持續向上延燒,金管會表示,在 8 月 19 日至 30 日中信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從未提出百尺竿頭確定無法交割,而且 8 月 23 日、24 日及 26 日,都是金管會主動請中信銀等到會報告,對於樂陞股票違約案,金管會違約前已採取 4 大措施,包括催促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督請中信銀催促及追蹤收購價款;加強樂陞股票、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交易的監視;查調百尺竿頭及關係人之財產,並預防蓄意脫產。


金管會也指出,已基於盡全力保障投資人權益、嚴辦相關涉及證券詐欺及不法交易、追究相關人責任及檢討公開收購制度等 3 項原則積極辦理。

不過,中信銀再次發布聲明強調,在公開收購樂陞公司案中,只是百尺竿頭公司(簡稱「百尺竿頭」)的受託機構,協助百尺竿頭辦理款券收付等股務代理事宜,在百尺竿頭確認不交割之前,中國信託銀行也無從判斷、認定百尺竿頭是否將會違約,依法只能一再催促百尺竿頭及其在臺委任律師「中銀法律事務所」資金應儘速到位,並且將催促百尺竿頭及其在臺委任律師完成履約事宜,以及交割款項仍未匯入等相關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中信銀進一步指出,在交割截止日前,中信銀行做為一個受託機構的角色,依法根本無從認定百尺竿頭是否將會違約不交割。

中信銀表示,而且在現行制度下,依現行法令規章,不論受託機構或主管機關亦無權限可在交割截止日前,就逕自提早宣告百尺竿頭違約;若冒然提早認定或宣告違約,恐會引起其他諸多疑慮及法律爭議。

中國信託也再度呼籲,儘速修法,使公開收購制度更加完備,以維護金融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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