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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金管會設排除條款 網銀金融商品沒有7天鑑賞期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9-23 09:58

在網路購物,通常有 7 天鑑賞期,但金管會表示,金融商品與服務屬性不同,金管會預告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訂行話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將網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排除在消保法規定之外,銀行在網路上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一經提供就完成線上服務,就沒有 7 天鑑賞期。

消保法去 (2015) 年修訂,凡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享有 7 天鑑賞期,7 天之內退回貨品消費者不用負擔任何費用,但由於金融商品有一致性、不可回復,金管會表示,在網路銀行享受服務,沒有 7 天的鑑賞期。 

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基金也一樣,官員說,銀行在網路上提供這些金融商品都有充分告知風險,消費者是評估之後才購買,不適合退還,這是因為金融商品特性,7 天之後商品價值已經不同。

而網銀的服務包含匯款、轉帳、網路貸款、線上開戶以及投資基金等,金管會解釋,金融商品及服務(如放款、匯款、轉賬等)往往具有繼續性,不可回復或無法退還性,且時間差距對價值有重大影響對其價值有重大影響,價格經常依據市場變化比如匯率或股價有重大變化,不是金融業者能控制,不像其他產業所販售商品如衣、鞋子等,即使經消費者退還仍可原價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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