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擬規定:核電廠選址等事項應征求公?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9 18:12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中規定,核電廠建設需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核電廠的選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的意見。
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對中國境?的核電規劃、選址、投資、建造、運行、退役及相關活動進行規範。送審稿中明确,國家對核電項目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行準入制度。
送審稿規定,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國務院國有資?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并且需具備相應規定的條件。
關于核電廠建設方面的問題,送審稿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核電廠建設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容。
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應初步完成可研階段技術論證,滿足核電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要求。申請文件應包括廠址條件、建設規模、建設計劃、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容。
關于核電廠運行與退役方面的問題,送審稿規定,核電項目公司可以自主運行,也可以委托專業化的核電運行公司運行。
送審稿規定,核電廠運行應當取得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受委托的專業化核電運行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委托合同承擔相應的運行責任。同時,需要執行持證上崗、運行報告制度、運行評估制度。
關于核電廠的上網電價,送審稿明确,國家鼓勵新建核電機組通過市場競?形成上網電價;無法通過市場形成價格的,執行核電?杆上網電價政策。
在核損害賠償方面,送審稿規定,核電廠發生核事故造成核損害的,其責任認定及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執行。國家應當建立并完善核損害賠償保險制度。核損害賠償保險辦法另行制定。核電項目公司應購買核損害賠償保險。
在核電信息公開與公?參與方面,送審稿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得與核電相關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答複。
對下列事項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的意見:
(一)國家核電發展規劃的編制;
(二)核電廠的選址;
(三)核電項目的核準或審批;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送審稿規定,對于意見的采納或不采納應當及時答複,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或者相關的文件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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