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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公告本公司之孫公司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接獲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09)穗中法行初字第67號

2.事實發生日:99/11/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東莞上端

電子有限公司生產之連接器產品侵害其專利為名,向廣東省知

識產權局提起專利糾紛案件處理,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於98年9月

15日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東莞上端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該系爭

產品,並銷毀有關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

司不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之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6日接獲廣東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粵知法處字(2005)第15號案

專利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已委請律師研

議後續因應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

並無侵害該專利之情事,且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於96年後已

無生產系爭產品,故系爭產品已無於市場上銷售,因此並無再

次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所保護之製造、販賣、使用、進口等

專利權之可能。本次處分結果對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之財務

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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