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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09)穗中法行初字第67號
2.事實發生日:99/11/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東莞上端
電子有限公司生產之連接器產品侵害其專利為名,向廣東省知
識產權局提起專利糾紛案件處理,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於98年9月
15日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東莞上端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該系爭
產品,並銷毀有關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
司不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之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6日接獲廣東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粵知法處字(2005)第15號案
專利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已委請律師研
議後續因應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
並無侵害該專利之情事,且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於96年後已
無生產系爭產品,故系爭產品已無於市場上銷售,因此並無再
次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所保護之製造、販賣、使用、進口等
專利權之可能。本次處分結果對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之財務
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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