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參展可退營業稅 台灣廠商出外參展也可退稅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網台北1月28日報導 行政院上午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來台參展廠商可退還營業稅,基於互惠原則,台灣廠商到互惠國參展等支付加值型營業稅,也可申請退還。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正營業稅法,對外國廠商來台參加展覽等活動,提供退還營業稅誘因,使台灣外銷廠商基於互惠原則,取得同等租稅優惠,有助於台灣會展等相關產業發展外,也能減輕廠商經營成本,提升競爭力,對國際貿易與經濟發展均有所助益。
財政部說,為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台灣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營運成本,參考德國及南韓法例,修正營業稅法,增訂退還營業稅機制。
財政部指出,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1年內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短暫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額,達一定金額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財政部表示,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規定進項稅額,不適用退稅規定。營業人在互惠的對方國家,從事相同活動所支付加值型營業稅,也可申請退還。
財政部指出,台灣加值型營業稅稅率與其他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稅率相較明顯偏低,且台灣廠商每年赴外國參加展覽家數也大幅領先其他國家廠商來台參展家數。
財政部說,基於互惠原則,政府提供退稅機制,我國廠商在互惠國繳納的高額營業稅將可申請退還,金額應屬可觀,也可減輕廠商開發國際市場成本,吸引外國廠商來台從事參展等活動。
財政部認為,此舉可帶動國內展場、旅宿、餐飲、交通、行銷廣告等周邊產業發展,營造更佳經商環境。(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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