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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興: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盈餘轉增資及發放現金股利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經99年06月17日股東常會、99年03月29日及99年07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自98年度可供分

  配盈餘中提撥股利新台幣 74,880,29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及員工紅利轉增資 1,077,005股,以上轉

  增資共計發行新股 8,565,034股,每股面額1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07月07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35188號函核准在案。


二、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茲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各種線類及板類彈簧製造銷售。

   2.各種精密鋼模、五金機械、電子零件、電腦零件、汽車零件之製造銷售。

   3.各種精密零組件組立製造銷售。

   4.各種螺絲(金屬)之製造加工買賣。

   5.各種防鬆、防漏膠、固定膠(金屬螺絲)之製造加工買賣。

   6.航太、機車之零組件硬焊加工及研發製造買賣。

   7.冷氣機、冷凍空調機及其零組件硬焊加工及製造買賣。

   8.板式熱交換器製造買賣。

   9.觸媒轉化器製造買賣。

   10.保溫系列製品(保溫杯、保溫瓶、保溫盤、保溫鍋、保溫箱等)之真空硬焊加工及製造買賣。

   11.熱處理業務之經營。

   12.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13.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樹林市俊英街174號。

 (四)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連選

   均得連任。

 (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定於民國57年5月10日,第30次章程修訂於99年6月17日。

 (七)原已發行股份總額:額定資本額2,000,000,000元,增資前實收資本額1,498,635,890元,分為

   149,863,589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如下:

   1.盈餘轉增資74,880,290元及員工紅利轉增資 1,077,005股,合計發行新股 8,565,034股,每股

    面額10元,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每壹仟股無償配發 49.96563241股

    。配發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增資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事

    宜,未如期辦理或併湊不足一股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為止, 並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票面金額認購。

   2.本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823,683,202元,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每股配發

    5.49621964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現金股利預計99年09月

    08日,由本公司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寄發。

   3.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九)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資本總額2,000,000,000元整,增資後實收資本額1,584,286,230元

   ,分為158,428,623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十)本次增資計劃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十一)增資股票之發放:本次增資發行新股股票為提高發行新股之作業效率,節省發行成本並配合法

   令規定,本次增資新股擬採無實體發行,俟呈奉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後30日採帳簿劃撥支付,不印

   製實體股票,請股東提供開立之集保帳戶予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俾其增資股票於發放日可劃撥

   至其帳戶,屆時另行公告及分函通知各股東。股票櫃上市買賣日期將另行公告。

 (十二)股票簽證機構: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四、董事會決議茲訂定99年08月18日為配股除權及除息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99年08

  月14日至同年08月18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9年08月

  13日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星期五)下午 5時00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六號地下一樓,電話:(○二)二五○四八一二五)辦

  理過戶手續,俾享認股、配股及配息之權利。

五、凡參加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該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

  戶手續。

六、茲將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龔雙雄及游素環會計師(九十七年及九十六年

  為龔雙雄及施錦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與盈餘

  分配表公告如後。(財務報告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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