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光麗:代子公司昆山信光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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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4/11/0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泰州光麗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同為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4456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1332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112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245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周轉及償還原資金貸與案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185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697
5.計息方式:
暫不設算利息
6.還款之:
(1)條件:
可提前或到期清償
(2)日期:
不適用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45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5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為原資金貸與案將到期,擬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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