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開億:公告本公司訴訟案相關資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原告:Fond du Lac Bumper Exchange, Inc、Vehimax International, LLC,
(2)法院名稱:美國威斯康辛州東區法院
(3)案件編號:09-CV-00852
2.事實發生日:99/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Fond Du Lac公司及Vehimax International公司指控本公司和其他鈑金廠商,聯合
和/或促成修訂、提昇、維持和/或平抑汽車鈑金售後市場零件的價格,向法院提出
違反反托拉斯法之集體訴訟案。
4.處理過程:
本案目前仍處於並非所有被告皆被送達第一次修正訴狀或需要提交答辯狀的非常早
期階段,法院尚未依第16條法規安排時程會議,也未發佈一般的案件時程,尚不確
定法官何時會安排時程會議。此外,在2010年5月11日本公司與其他已被送達訴狀的
被告,共同提出兩項主張,請求法官駁回原告第一次修正訴狀。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由於原告於首次修改狀中並未確認其損失金額,現階段也未要求確認任何金額,法
庭也未認定此案是否為集體訴訟。在未進行蒐證,無專家分析,未裁定是否為集體
訴訟,未裁定其範圍情況下,無法確定原告個別或集體遭受到任何的損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對美國反托拉斯法專精之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案,並成立專案小組密切
注意本案的後續發展,並依法令規定發佈重大訊息,以保障本公司、股東及投資人
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本案表示之意見:
(1)美國委任律師:
目前尚無法針對可能的損失範圍提供意見。原告於首次修改訴狀中,並未確認其損失
金額,現階段也未要求確認任何金額,法庭也未認定此案是否為集體訴訟。在未進行
蒐證,無專家分析,未裁定是否為集體訴訟,未裁定其範圍情況下,無法確定原告個
別或集體遭受到任何的損失。
(2)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本案之原告亦未具體佐證其損害金額,對開億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尚無法估計。此外,
美國實務上,違反反托拉斯法案的程序審理流程曠日廢時,往往需要耗費三、五年的
時間進行調查及審理。整體而言,根據開億公司委請美國律師之意見書,以及本案是
否成立以及是否致生損失等部分,均屬未定,該開億公司已著手進行答辯並密切注意
本案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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