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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越峰電子:公告董事會決議本公司藍寶石單晶分割案之分割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8/25

2.公司名稱: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進行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於民國99年8月13日9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將藍寶石單晶之相關營業

(含資產、負債及營業),以新設分割之方式,分割移轉至本公司新設且百

分之百持股之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

予本公司作為對價乙案,經董事會決議訂定分割基準日為民國99年10月1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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