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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民豐企業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於香港北角馬寶道28號華匯中心30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批準、確認及追認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志聯有限公司(「買方」)、廖烈文先生(「第一賣方」)、廖烈文先生與廖許秀珠太太(「第二賣方」)及廖駿倫先生(「擔保人」)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八日訂立之有條件買賣協議(「購股協議」,據此,(i)買方同意購買,而第一賣方及第二賣方同意出售及轉讓彼等各自於廖氏集團有限公司(「廖氏集團」)合共175,714股股份(其中149,091股股份由第一賣方擁有及26,623股股份由第二賣方擁有)(合共占廖氏集團已發行股本約23.43%)之所有法定及實益權利、權益、享有權、索償及未宣派股息,總代價為502,542,037.50港元;及(ii)擔保人同意就第一賣方及第二賣方根據購股協議將履行及遵守之所有責任向買方提供擔保及作出全數彌償之承諾,但不包括後果性、懲罰性或其他間接損失及損害以及任何補償方之欺詐、疏忽職守或蓄意不當行為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其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交本大會并由大會主席簽署以供識別)及據此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及相關交易,以及任何其他補充文件及據此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及

b) 授權本公司董事為及代表本公司簽署、蓋章、簽立、完善、履行及交付所有有關文件、契據、協議及文據,以及作出及采取彼等可能酌情認為合適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為執行及╱或令購股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其完成)生效屬必要、權宜或適當的一切行動及事宜及有關步驟。」

注冊辦事處: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香港北角
P.O. Box 2681          馬寶道28號
Grand Cayman           華匯中心23樓2302室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必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書面授權之代理人親筆簽署,方為有效;或委任人如為公司,則該等文據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由高級職員或獲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後,方為有效。

2.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於以股數投票表決時,股東亦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次大會。

3.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及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續會或以股數投票表決(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該等文據所委任之人士才有權投票,如未依上列指示送達有關文據,代表委任表格即不被視為有效。

4. 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就有關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在股東名冊上就該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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