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違反公序良俗 鴻海告跳槽經理敗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26 14:29
鴻海集團一名林姓資深經理,跳槽到大陸一家手機廠商,遭到鴻海集團提告,鴻海以林姓男子違反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賠償168萬元,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失公平,也因為抵觸「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鴻海敗訴。
(杜大澂報導)
遭到鴻海控告的林姓男子,七年前進入鴻海手機部門,後來調到大陸富士康廠區,一路高升到資深經理,深獲公司重用,直到二年前,林姓經理以家庭因素離職,事後卻跳槽到大陸的一家手機廠商,擔任副總裁,還行使鴻海配股的選擇權,獲利高達近四千萬元,終於和鴻海撕破臉。
根據了解,鴻海任用員工有所謂雇傭契約,其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就規定,職職一年後,不得擔任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相關職務,違者要追回獎金和股票紅利,因此,鴻海就以此,對林姓經理提告,求償他先前獲得的168萬員工分紅。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規範的項目太廣了,就連房仲、 司機都不行,已經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認定條款有失公平,也違反公序良俗,最後判決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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