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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直擊汪建中案庭審:汪建中對指控提7項異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28 17:03


新浪財經現場直播庭審進展,。

新浪財經訊 10月28日上午消息,首例“操縱証券市場”案──汪建中薦股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官在庭審中指控汪建中“先買入再推薦”的行為涉嫌操縱証券市場罪;汪建中對檢察院的指控提出七項異議;代理律師為汪建中做無罪辯護。在庭審現場,因為人數控制的原因,工作人員昨天就已經停止發放旁聽証。除媒體之外,還有很多股民旁聽,由于旁聽者甚多,場內位置遠遠不夠又增加了很多椅子。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稱,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間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實際控制交易9個証券賬戶,先行買入相關証券,後利用首放名義通過媒體上對相關股票進行推薦,並在信息公開後馬上賣出,以獲取個人非法利益,共“操縱証券市場”55次,獲利1.25億元。

根據起訴書,汪建中“操縱証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根據《刑法》第182條,“操縱証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推薦股票是否構成犯罪成焦點

汪建中的代理律師高子程在陳述中表示,汪建中並不構成操縱股票價格罪,他的資金量只有幾百萬到幾千萬,而所推薦的那些股票的交易總額在幾百億以上。根據公安部及檢察院有關規定,交易量達到股票總交易量的30%才可認定為市場操縱,而他實際的交易量還不到1%,並未達到這個標准。

此前,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汪建中買賣股票的資金全部是個人所有,並不存在相關機構或者個人協助其操縱証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報道,証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書中以《証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証券市場”對汪建中行為進行認定。學界通常把此類條款稱為為堵截條款,而証監會目前對這個“其他手段”的規定並未落實于法律,因此也為汪建中的律師們提供了無罪辯護的理由。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稱,汪建中一案是我國首例“搶帽子”刑事案件,目前存在很多爭議和法律盲區,這個案子如果能判下來的話,對將來和今後的過度投機和股價操縱的邊緣處置上具有示範作用。

高子程在休庭時對記者表示,汪建中一案的性質要看法庭的最終判決而定,他對結果也不好判斷,最終判罰對汪建中兄弟的洗錢案也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汪建中無罪,那麼其胞兄弟的洗錢案也就有可能不會成立。

汪建中對指控提7項異議

在証監會凍結了其資金之後,汪建中回到合肥,讓自己的三位哥哥等親屬從賬戶上提取了1個多億,這些親屬因此被指控涉嫌“洗錢罪”。公訴人質問他,既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為何違背常理提取大量現金,而不是使用轉賬的方式。汪建中表示,這是他的交易習慣。“我曾經去找過朝陽區公安分局說明情況,也和証監會的人詢問過,我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犯罪?他們說我這個行為是行政處罰,還談不上犯罪。”

汪建中說,他們公司的“掘金報告”是由公司里的分析師撰稿,由公司集體開會決定發布。他購買股票並不限于“掘金報告”中推薦的股票,而且公司的分析師也不知道他到底購買了哪些股票。“我買股票有的時候會參考公司分析師的報告,但是都是等報告形成,沒有發布之前我購買。而不是我買哪只股,他們就推薦哪只股。”

汪建中說,他被羈押期間一直不承認操縱証卷市場,只是在監視居住前,公安人員告訴他要放他回家,但是需要他“承認個錯誤”,不能在外說“抓錯了人”,所以他在沒看清筆錄的情況下簽了字。

汪建中表示對指控有7條異議。他表示利用公司在各個媒體推薦股票的行為是公司的業務;“操縱証券市場”的行為應該視為一次而不是55次;對1.25億元的非法個人所得的金額有異議;自己不具有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能力等等。這七點異議簡略概括為:

一、起訴書中的地址不正確。

二、對公訴人所說的操縱証券交易有異議,對所說的使用賬戶交易的原因、目的等有異議。

三、對公訴人所說的交易方式有異議。

四、對利用公司在搜狐網、証券時報、上海証券報、新浪網上推薦股票有異議。他認為公司在媒體上推薦的股票信息是公司的業務行為。

五、對公訴人所說的操縱行為有異議。

六、對非法盈利1.25億元有異議。

七、對無視國家法律有異議。

庭審將在下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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