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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條分縷析規范到位,力促全行業基本素質提升

鉅亨網新聞中心

資本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涉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資本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始終受到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各方市場參與者的密切關注。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0年4月底,在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的各類證券業從業人員達15萬余人,同時,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新業務的發展和新法規的頒布實施,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內涵不斷豐富,例如,2008年公布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與證券公司簽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由協會進行相關的自律管理。證券行業是知識密集型行業,從業人員具有學歷較高,平均年齡小的特點。據統計,目前在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約占93%,基金公司執業人員本科以上的占90%。然而,證券行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行業,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專業素質、職業道德水平都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犯罪的案例也時有出現,對行業聲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特別是我國資本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市場波動性大,投資者以散戶為主,資本市場法規正在不斷建設和完善當中,因此,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不僅是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2008年初,中紀委召集一行三會研究制定金融行業監管人員、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協會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起草了《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其目的是為了適應規范證券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提升證券行業從業人員基本素質的實際需要。《準則》是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的一項重要的自律規則,為做好《準則》的起草工作,協會借鑒了國內外同行的經驗,并在業內廣泛征求了意見和建議,共有70多家會員單位反饋了意見和建議。協會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討論,根據實際情況采納了部分修改意見和建議,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的具體反饋意見對《準則》進行了修改。《準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于2009年1月19日正式頒布實施。

《準則》共五章二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本準則的宗旨、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第二章為基本準則,規定了全體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第三章為禁止行為,詳細列舉了不同類別的證券經營機構中的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第四章為監督與懲戒,對實施本準則相關的監督懲戒程序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為附則,明確了本準則的實施日期和協會對準則的解釋權。總體而言,《準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涵蓋范圍廣。《準則》是我國證券行業第一部系統性地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自律規則。協會曾在2005年和2008年分別發布了《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規范,但一直沒有一個規范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

此次頒布的《準則》第四條明確了從業人員的范圍,使得《準則》的適用范圍較為寬泛,首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協會會員單位的員工要受到《準則》的約束;其次,那些雖然不是協會的會員單位,但從事證券相關業務、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應當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人員,如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需要遵守《準則》的規定;再次,本次《準則》適用范圍還涵蓋了其他行業的員工,如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銀行職員。最后,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也納入《準則》的管轄范圍。

二、具有針對性。《準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如《準則》的第三章的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禁止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禁止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禁止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禁止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等,而第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禁止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禁止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禁止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禁止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禁止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等。第十四條則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上述針對不同類別機構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內容詳盡、要求具體明確,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過程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標準。

三、可操作性強。首先,《準則》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職責。按照《證券業人員管理辦法》及《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證券經營機構對從業人員負有管理的責任,但其主要限于資格方面。《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將其管理責任從資格管理擴展到了執業行為管理,強化了其管理責任,這對于構建包括行政監管機關、自律管理組織和機構在內的從業人員三級管理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次,為了保證《準則》有效實施,《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協會對機構執行本準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而將協會的檢查范圍擴大到了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檢查,不再僅限于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再次,明確由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此外,對有違規行為的從業人員,協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不同處理措施,如《準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第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違反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上述規定,明確了證券經營機構的職責、強化了協會的檢查職能、明確的了處理程序和措施,增強了《準則》的可操作性。

《準則》是在現行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提出的更為嚴格的要求,是協會加強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在自律規則建設方面的一次有益的嘗試。近年來,協會不斷加強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管理,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個以資格考試、執業注冊、后續培訓、資格年檢、自律監察為主要內容的從業人員自律管理體系。但最終形成一部完善的、適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準則,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我國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也將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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