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豪科: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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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與被告彭慧貞、林心迪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續字第159號
2.事實發生日:99/08/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遭前總經理林心迪等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度虛列本公司
營收交易,本公司前董事長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提出刑事告訴。
4.處理過程: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本公司申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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