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業董事委任及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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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宣布,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生效:
1. 曹忠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2. 本公司執行董事馮浚榜先生已由董事會主席調任為副主席;及
3. 彭如川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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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中國木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布,曹忠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生效。
曹忠先生,51 歲,畢業於中國浙江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持有工程學學士學位和經濟學碩士學位。曹先生自1988 年起至今,曾先後在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首鋼總公司、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機構任職。曹先生目前還擔任首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首長國際」)(股份代號:697)之非執行董事兼董事會副主席。彼目前亦為澳州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Mount Gibson Iron Limited 之董事。
於過去三年,曹先生於多間公司擔任管理職位,包括:首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首鋼控股」)之副主席兼總經理:Grand Inv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rand Invest」)與China GateInvestments Limited(「China Gate」)之董事。首鋼控股、Grand Invest 及China Gate 均為首長國際之主要股東(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曹先生曾擔任首長國際之董事總經理,首長四方(集團)有限公司(「首長四方」)(股份代號:730)之副主席兼總經理,福山國際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39)之董事總經理,及首長寶佳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3)、首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1)及環球數碼創意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71)(首長四方之附屬公司)之董事長。曹先生已於2010 年5月10 日辭去該等職位。此外,彼自2007 年4 月起出任亞太資源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04)之執行董事,并於2007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同時擔任其主席。
曹先生於企業管理及營運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曹先生已簽訂服務協議,任期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為期三年。根據服務協議,曹先生可獲取每月30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該袍金將按曹先生之實際任期按比例支付。
於本公布日期,曹先生為本公司發行可兌換為2,000,000,000 股相關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3.88%)之112,000,000 港元可換股債券之持有人。
調任及委任副主席
董事會亦宣布,馮浚榜先生由董事會主席調任為副主席,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生效。馮先生仍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馮先生已簽訂補充服務協議,其董事袍金已調整為每月250,000港元,該袍金將按馮先生之實際任期按比例支付。
委任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欣然宣布,委任彭如川先生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生效。彭先生,62 歲,擁有美國加州大學統計學文學碩士學位及生物統計學碩士學位。彼現為BresciaInternational Ltd.、Brescia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和Artemi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之董事,及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98)及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曾任野村國際(香港)高級顧問、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董事、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發展及上市推廣科高級總監,在中國航空公司及美國LAREI 研究所等多個機構從事投資及研究工作。彼現為黑龍江省政協委員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經濟委員會委員。
根據彭先生與本公司簽訂之服務協議,彼獲委任之任期自2010 年11 月19 日起為期三年,董事袍金為每月10,000 港元,該袍金將按彭先生之實際任期按比例支付。
彭先生并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證券之任何權益。
曹先生、馮先生及彭先生之董事袍金乃參考其經驗、工作范圍、涉與水平、年資以及現行市況後厘定。
曹先生及彭先生各自之委任須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及膺選連任。
曹先生、馮先生及彭先生須遵守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所載之輪值退任規定,并須至少每三年輪值告退一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先生及彭先生并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彼等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或任何彼等之聯系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亦無任何關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先生及彭先生於過去三年并無於聯交所或聯交所創業板或任何其他證券市場之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職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無其他有關曹先生、馮先生及彭先生之資料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2) 條須予披露,董事會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關於上述委任之事宜須知會本公司之證券持有人。
本公司謹藉此機會歡迎曹先生及彭先生加入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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