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和集團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以及關連交易涉及發行代價股份及可換股票據及向獨立認購人發行新股份之收購中國紅莊金礦延長最後截止日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為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該通函」)及該通函之補充,及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延長買賣協議之最後截止日期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賣方及陳博士訂立買賣協議之補充協議(「補充買賣協議」),將買賣協議之最後截止日期從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延長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除載於補充買賣協議之修訂外,買賣協議(由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補充協議及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之第二份補充協議補充)在所有方面保持并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完成買賣協議(經修訂)仍須待河南八方礦業已獲發新金礦許可證(且中國當局并無撤銷或以其他方式令其失效)方可作實。延長最後截止日期旨在為達成此先決條件留出更多時間。本公司確認,於本公告日期,完成之所有其他先決條件均已達成。
延長認購協議之最後截止日期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與認購人亦同意,認購協議之最後截止日期應延長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與買賣協議(經修訂)經延長之最後截止日期相同。
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認購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完成買賣協議之所有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本公司與認購人同意延長認購協議之最後截止日期,為河南八方礦業獲發新金礦許可證以達成買賣協議之先決條件留出更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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