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纖:代子公司泛亞聚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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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10/25
2.公司名稱:泛亞聚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一)泛亞公司與新隆公司擬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將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3條第2項「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
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者為限;個別貸與金
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且累計餘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修訂為「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其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均
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二)為提升財務融通運用之彈性,並強化財務結構,泛亞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
(三)泛亞公司及新隆公司擬要求資金貸與對象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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