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張興華君向本公司聲請假扣押,對本公司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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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華
法院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處份案號:99年度司執字第99791號
2.事實發生日:99/12/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台南市政府海安路景觀道路基地開發BOT案,因外包商與前大股東發生爭議,
以致該外包商張興華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禁止本公司收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府城分行及台南分行在新台幣34,562,45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
台幣276,500元範圍內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本公司謹依合約規定執行權利義務,對此深感意外,已委請律師提出相應法律措施。
4.處理過程:
已委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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