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細化期貨異常交易認定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今后股指期貨交易中,若客戶單日的自成交次數超過5次的,則構成“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的異常交易行為;若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超過500次的,則構成“日內撤單次數過多”的異常交易行為。
近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發布了《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明確了期貨異常交易行為九大表現形態。而在中金所向會員同時下發的有關《指引》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的通知中,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進一步量化。上述即為自成交、頻繁報撤單行為的具體標準。
監管關口前移
《指引》將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形態、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做出了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
這也是前年、去年兩家證券交易所相繼出臺有關證券異常交易的監控指引后,國內首家期貨交易所公開有關期貨異常交易監控的細化標準。
根據《指引》及中金所方面的有關解釋,該交易所認定的九種較為典型的股指期貨異常交易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托、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比如撤單申報過于頻密、申報價格過度偏離等。
也就是說,類似股指期貨首張罰單中“數次出現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的情節“輕微”違規行為,今后也將有規可循了。
其實,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行為相比,上述異常交易行為情節相對輕微,通常并未達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且一般情況下,異常交易行為也未違反中金所現有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或者雖然涉嫌違反中金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但屬于情節較為輕微的情形。因此,也有業內人士稱這些期貨市場上尚無明確衡量標準的異常交易行為,為介于創新與違規邊界的“灰色”交易行為。
中金所稱,考慮到部分異常交易行為有可能被利用作為違法、違規行為的手段,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制止,有可能發展成為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價格操縱等性質和后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在國內期貨交易所中率先嘗試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的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
異常交易行為
或被限制開倉1個月
中金所稱,在9項異常交易行為中,前五項主要是防范其發展為洗售操縱、約定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和虛假申報操縱等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而后四項則分別是為了防范過度投機等非理性炒作、通過分倉等規避交易所監管、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以程序化交易等為手段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據有關期貨公司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介紹,中金所上周五向會員同時下發的有關《指引》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的通知中,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進一步量化為:“客戶單日的自成交次數超過5次”、“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超過500次”等。而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行為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于當日收市后對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1個月,并向市場公告。
在會員方面,若發生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中金所將依據行為次數,逐次“對會員首席風險官進行電話提示”或“對該會員下發監管意見函,并向中國證監會提請減少會員分類評價分值”。
不過,正組織落實《指引》的中金所還稱,在組織會員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專題培訓,及適時對會員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抽查之際,也將跟蹤《指引》的執行情況,結合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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