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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銀監會印發《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督促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規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防範相關風險,促進相關業務的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在開展正常類信貸資產的轉讓前,信貸資產的轉入方要做好對擬轉入信貸資產的盡職調查和轉讓前的內部授信審批,復評貸款風險度,審慎開展此項業務。
《通知》第一次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應該遵守的三原則,即真實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和潔淨轉讓原則。具體來說,就是要求資產真實轉移,轉讓的信貸資產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要求實現資產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為實現資產的潔淨轉讓,《通知》要求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產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後的債權債務關系;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征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後,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轉讓;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完成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或將質物移交佔有、交付,確保擔保物權有效轉移;轉入方應當行使信貸資產的日常貸後管理職責。
《通知》要求信貸資產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後,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在表內確認該項信貸資產,作為自有資產進行管理;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餃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信貸資產轉讓後,轉出方和轉入方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集中度、存貸比、風險資產等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通知》對信貸資產轉讓的法律要求、會計核算、賬務處理、貸後管理及交易完成後的報告事項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必須嚴格遵守信貸資產轉讓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各項要求。
此次《通知》的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地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提出進一步要求,將有效防止個別銀行利用信貸資產轉讓進行監管套利、規避監管或者盲目擴大表外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散信用集中度風險、調整優化信貸結構、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加強流動性管理和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有利於更好地防控金融體系風險、更好地保護客戶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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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31,5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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