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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訴金宇集團延期召開股東大會正式立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新浪財經訊 7月20日下午消息 新浪財經了解到,小股東徐財源訴內蒙古金宇集團于5月28日召開的2009年度股東大會違法一案,已被賽罕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目前等待具體開庭時間。

指延期召開股東大會違法


實際上,就延期召開股東大會一事,徐財源在5月下旬時已經向金宇集團公司發去了質詢函,稱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違法。

根據徐財源出具的《民事起訴狀》,被告于4月27日發布臨2010-007公告,確定于5月20日召開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5月18日又發布臨2010-011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決定對該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調整:會議召開時間:由原來的“2010 年5月20日上午9:00時,會期半天”,調整為“2010 年5月28日上午9:00時,會期半天”。

會議議題由原來的十五項增加到十六項,增加《關于提名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提案》,經股東提名,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全體董事同意增加周衡龍、鄭衛忠為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成員候選人,並提交2009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徐財源認為,他是被告公告召開股東大會時的合法股東,認為此次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行為屬故意嚴重違法的行為。

他列舉的理由是,此次增加臨時提案依法應該在5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10 日前即5月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 日內即5月12日前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金宇集團《章程》第五十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 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對此,徐財源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自身制定的公司章程,其董事和監事應承擔違反公司章程的責任。同時,他指出金宇集團此舉也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法》。

提案無效?

金宇集團于5月31日以“內蒙古金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發布臨2010-012公告,稱“內蒙古金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于2010 年5 月17日接到持股10.83%的股東大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關于提名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函》,要求將《關于提名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提案》作為新增提案提交公司2009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徐財源就此指出, 5月17日離公告的20日召開股東大會只三天,而不是規定的在股東大會前十天提出來的,因此該提案無效。

另外,北京市神遠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認為,“金宇集團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金宇集團章程的有關規定”,徐財源在訴訟狀中對此也提出了質疑。(百合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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