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登:加強賬戶管理和結算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發布的《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機構自律管理措施實施細則》已于1日起正式實施。中證登有關負責人16日表示,《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有利于加強賬戶管理和結算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該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是對相關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為鞏固賬戶規范的成果,建立賬戶管理長效機制,《實施細則》對賬戶管理作了專章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開戶代理業務自律管理制度。
該負責人介紹,一是對現有業務規則進行全面梳理。《實施細則》對非現場開戶、借用他人名義開戶或違規使用他人賬戶、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不合格賬戶、對投資者賬戶信息未盡到保密義務、未按要求保存證券賬戶業務資料、未按要求辦理賬戶規范后續工作、無故拒絕或拖延辦理證券轉托管等違規行為所應承擔的處罰措施做了明確規定。二是對開戶代理機構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種類進行統一。對開戶代理機構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開戶代辦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暫停或終止開戶代理機構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等七種。根據違規行為性質和危害程度,科以相應處罰,從口頭警示,一直到終止開戶代理業務資格。三是進一步規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明確七類賬戶管理自律措施的實施程序,使自律管理措施的實施更加規范、公正和透明。
《實施細則》另一重要內容就是規定結算管理、結算銀行業務管理中的自律管理措施。在結算管理一章首先針對結算參與人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明確了由輕到重的處分措施。然后針對結算業務中經常發生的最低結算備付金不足、債券回購質押物不足、一般性交收違約及重大交收違約、未按要求提交結算互保金或交收擔保物等情況,分別明確各種處分措施。該章還專門界定了一般性交收違約和重大交收違約的含義,這在結算公司的各類業務規則中屬首次提出。(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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