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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責礦難責任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11月16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平頂山9.8礦難”案中的平頂山新華四礦原礦長李新軍等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李新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及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中新社11月16日報道,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16日作出一審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人刑罰,這在中國的礦難事故追責中尚屬首例。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下午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新華四礦原礦長李新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及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技術副礦長韓二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全副礦長侯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一審判決后,5人均已提出上訴。

2009年9月8日凌晨1時許,位于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的新華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該系一私營煤礦,既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又無安全生產許可證。


“9•8”事故發生后,已先后有多名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責任。今年8月初,原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局長康雙義、副局長郭春平等4名官員,分別以玩忽職守被法院判處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次獲刑的5名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礦負責人,是在今年9月5日,被平頂山市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的。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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