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嚴正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中央社、NOWNEWS、TVBS及其他台灣與中國大陸相關媒體
2.報導日期:99/05/20
3.報導內容:
台灣及中國大陸相關媒體今日報導或轉載:”…富士康北京廠區最近傳出保安群毆
員工事件 …”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5.1. 2009年(去年)8月6日19時許,本集團北京三期廠區發生警衛與員工之
互毆事件;
5.2. 經廠區主管居中協調,雙方已於該事件次日(2009年8月7日)達成和解;
5.3. 該廠區警衛亦於次日(2009年8月7日)因違反集團相關規定,遭集團處以
解除勞動合同之處分。
6.因應措施:
本集團對警衛人員明訂行為準則,包括: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堅守職責,維護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文明值勤,禮待他人、不准有任何形式之體罰、
辱罵、威脅、騷擾行為等規定……,任何警衛人員違反此行為準則者,將依相關規定處
分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
7.1.有心人士刻意以”舊事件”當作新聞加以炒作,請社會公鑑;
7.2.此炒作並意圖與近日發生之不幸事件相連結之行為,已嚴重影響本集團名譽,特此
嚴正提出澄清;
7.3.任何以不實言論惡意中傷者,將循司法途徑,絕不寬容,以正視聽、杜絕歪風;
7.4.特此呼籲國內外各大媒體,應本著媒體專業精神,實事求是、不偏不坦,處理網路
消息時,應更加謹慎以避免遭受有心人士之利用,淪為散播謠言之工具;
7.5.有關媒體報導、市場傳言,敬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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