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錡:針對 (uPI)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訴訟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99/12/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96年間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力智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等被告起訴,主張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電源管理晶片侵害本公司中
華民國專利公告第五五二七六七號專利(證書號:第一八六四七四號)及中華民國專
利公告第五六一三二六號專利(證書號:第一九一○一一號)等專利,經士林地方法
院判決:
a.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其侵害本公司上述專
利之電源管理晶片。
b.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離職員工黃華強、洪煥然、張天健應連帶給付本公
司損害賠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本公司主要請求均獲法院核准,將與律師商討後續法律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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