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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只要能證明買賣是知悉重大消息前就已訂定 內線交易免責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網台北10月21日報導 行政院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外國公司來台募集、發行、買賣或私募有價證券將有明確法源依據,同時只要能證明買賣是在知悉重大消息前就已訂定,就可當作內線交易免責的抗辯事由。

草案修正內線交易的主觀意圖要件,規定對於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意圖造成其交易活絡假象。


同時增定內線交易免責條款,一旦在實際知道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中並非意圖規避內線交易規範才訂立,可當作內線交易免責的抗辯事由。

草案還規定,外國公司發行的股票,首次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並沒有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櫃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該公司的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準用證交法規範。

金管會表示,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來台募集、發行、買賣及私募有價證券的規範明確,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運作與保障投資人權益。

另由於有價證券的申請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等事項,係由證券交易所審核,現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制度應予修正為備查制,以符合實務作業情形。

此外,金管會指出,為使禁止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規範更為周延明確,修正操縱行為構成要件,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內線交易的免責抗辯事由;基於處罰衡平性的考量,避免情輕法重,檢討修正罰則章之部分規定,以期周延。(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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