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99/05/202.公司名稱:台北沛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關係人自結數與會計師核閱數差異達20%以上,說明如下:A.銷貨差異原因:主要係關係人之交易經重新檢視後以淨額方式入帳,未更正交易資訊所致。B.應收款差異原因:主要係原公告自結之關係人應收款時漏記所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