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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九十九年度國內第二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定價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17

2.公司債名稱:九十九年第二次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捌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次私募擬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及提升獲利能力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

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行使之:

(一) 公司債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

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通知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通知送達後五個營業日

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公司債直接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時,一

律統由集保結算所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14.賣回條件:不適用

15.買回條件:

本公司於以下列情形得行使對本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含)以上時;本公司得

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

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

(二)本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債流通在外餘

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

知書」給公司債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

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債

券收回通知書於寄發後第三十日生效,並以該三十日期間屆滿之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本公司應依法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收回乙事,並應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轉換價格訂定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不低於定價基準日(99/12/17)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基準日(99/12/17)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故本次私募轉換價格以定價前一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9.8元及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平

均收盤價9.33元,則其高者9.8元為參考價,以參考價之8.5成為轉換價訂價依據,每

股轉換價格為新台幣8.33元。

(二)發行基準日及交付日同公司債繳款日

(三)本次因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之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

情形,故依前次民國九十六年度發行之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民

國九十九年度發行之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將前次九十

六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及九十九年度私募之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分別調整為新台幣16.98

元及7.92元,前述價格將於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調整,並將於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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