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商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21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國軍英雄館
4.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a.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
b.九十八年度財務報告
c.監察人查核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
(2)、承認事項:
a.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
b.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3)、討論事項:
a.本行公司章程修正案
b.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c.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或可轉換金融債券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21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a.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股份者。
b.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提案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三百字。
c.受理期間:自99年4月17日起至99年4月2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
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4月26日下午4時30分前寄(送)
達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
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
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d.受理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86號3樓)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
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請參考銀行法第25條及第25-1條)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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