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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本公司
被告:李光弘、黃柏盛、葉斯鎮、余河德、楊淑華、毛天賜
2.事實發生日:99/0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等人於第21屆董監事任內,不顧本公司遭遇財務缺口困境,
更無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勸阻,執意
以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購買本公司並無需求之屏東縣新埤鄉
新華段949地號等19筆價金高達3.45億之土地,令公司負擔不必
要之支出,致造成公司受有鉅大損害。本公司爰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4項、第216條第3項規定準用民法第535條、544條規定,及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以被告因故意或過失而於執行董監事之職
務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本公司損害,及因故意、
過失侵害本公司權利,向被告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4.處理過程:對被告等人提出民事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8,000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對本土地購買案之出賣人趙國安先生
所聲請就前屆董事因本案違法簽發之本票裁定提出抗告,並已對
其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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