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

新麗企業: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時所出具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3/15

2.公司名稱: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台證(九一)上字第一0二二三六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所出具承諾事項:

本公司非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處分

對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shinih holding company ltd.、

sunburst international ltd.、v.f.t inc.、

kureha(thailand) co.,ltd.、shinih vietnam co., ltd.、

新麗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東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

杭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新麗纖維製品(唐山)有限公司、

台新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英特邦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執行情形:截至目前無處分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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