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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明確事業單位改制契稅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據中國證券報4月19日報道,為支持事業單位改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對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進行明確。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李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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