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蘇富特公布董事變動及建議委任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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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布以下有關董事之事宜:
(1) 謝立教授(「謝教授」)已辭任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董事長、提名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成員、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等職位,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2) 袁仁偉先生(「袁先生」)已辭任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3) 劉建(又名劉建邦)先生(「劉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已辭任本公司之行政總裁,并已獲任命為本公司之董事長、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該辭任及任命均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以填補上文第(1) 段所述謝教授辭任各有關職位後產生之空缺;
(4) 潘健翔先生(「潘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已獲任命為本公司之行政總裁,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以填補上文第(3) 段所述劉先生之職位變動後產生之空缺;
(5) 潘先生亦已獲任命為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以填補上文第(1) 段所述謝教授辭任該職位後產生之空缺;
(6) Wong Wei Khin 先生(「黃先生」)獲建議委任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
(7) 李成先生(「李先生」)獲建議委任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
而(i) 上文第(1) 至(3) 段所述謝教授、袁先生及劉先生辭任各有關職位已藉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舉行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董事會決議案獲本公司接納;(ii)上文第(3) 至(5) 段所述劉先生及潘先生調任有關職位已藉於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有關董事會決議案獲本公司批準;及(iii) 上文第(6) 及(7) 段所述之建議委任非執行董事將自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案批準有關事項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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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變動
董事會謹此宣布以下事項:
A. 謝立教授辭任執行董事等職位
由於謝教授有意投放更多時間處理其他業務承擔,故彼已辭任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董事長、提名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成員、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等職位,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而該辭任已藉於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董事會決議案獲本公司接納。謝教授已確認,彼與董事會并無任何意見分歧,亦沒有與彼辭任有關之其他事項須本公司股東垂注。
B. 袁仁偉先生辭任非執行董事等職位
由於袁先生有意投放更多時間於本身之個人發展上,故彼已辭任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而該辭任已藉於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董事會決議案獲本公司接納。袁先生已確認,彼與董事會并無任何意見分歧,亦沒有與彼辭任有關之其他事項須本公司股東垂注。
C. 劉建(又名劉建邦)先生辭任行政總裁及獲任命為董事長等職位
劉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已辭任本公司之行政總裁,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而該辭任已於董事會會議上獲接納。盡管辭任該職位,劉先生留任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及提名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成員。
經董事會於董事會會議上批準,劉先生已獲任命為本公司之董事長、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因上述劉先生之辭任及任命,劉先生現代替謝教授出任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董事長、監察主任及兩名授權代表之一(另一名授權代表仍為唐詩韻女士)。
上述職位變動并無導致董事長、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之功能及行政責任改變。
劉先生不得就出任本公司之董事長、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收取額外酬金。
D. 任命潘健翔先生為行政總裁等職位
經於董事會會議上通過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本公司執行董事潘先生已獲任命為本公司之行政總裁,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以填補劉先生辭任該職位後產生之空缺。
此外,根據於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潘先生已另獲任命為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以填補謝教授辭任該職位後產生之空缺。
因此,潘先生出任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行政總裁,以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上述行政總裁職位變動并無導致該職位之功能及行政責任改變。
潘先生不得就出任本公司之行政總裁及提名委員會成員收取額外酬金。
建議委任非執行董事
A. 建議委任Wong Wei Khin 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欣然宣布,建議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委任黃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
黃先生,42 歲,畢業於悉尼大學,取得經濟及法律學士學位。黃先生擁有豐富行業經驗,包括曾任職MBM集團7 年,負責企業及投資事宜,自一九九八年起參與其家族業務之私人投資,以及自二零零六年起出任Malayan Building Development Sdn Bhd(一間擁有馬來西亞及中國項目之物業投資公司)之執行董事及MBM Resources Berhad(一間於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之董事。
待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建議黃先生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年期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案當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包括首尾兩日)。黃先生之酬金將由董事會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本公司之業績及現行市況後厘定。
B. 建議委任李成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欣然進一步宣布,建議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委任李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
李先生,53 歲,現任南京大學校長助理、南京大學科技成果轉化中心主任及教授。彼分別於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七年取得南京大學地質系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自一九八二年起,彼曾任南京大學地質系講師、副教授、教授及博士導師,其主要研究領域為構造地質學。自一九九九年起,李先生由南京大學科技研究處副處長晉升為南京大學科學技術與產業處副處長其後出任處長,現任南京大學科學技術處處長。
待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建議李先生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年期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案當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李先生之酬金將由董事會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本公司之業績及現行市況後厘定。
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黃先生及李先生(i) 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層股東、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系;(ii) 并無任何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之股份權益;(iii) 并無出任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及(iv) 并無於本公布日期過去三年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有關黃先生或李先生之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50(2) 條(h) 至(v) 段作出披露,亦無任何有關彼等任何一人之事宜須本公司股東垂注。
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所有董事之委任均須藉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案取得本公司股東批準。有關決議案之詳情將載於為批準上述委任非執行董事之建議而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該通告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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