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光電:本公司與中國山西-長治華上光電有限公司簽訂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99/10/2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長治華上光電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40%轉投資之合資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簽約日期99/10/2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授權長治華上光電有限公司使用本合同約定
的專利及專有技術,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使用及銷售相關產品。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未來獲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依據本公司於98/12/8與長治高科投資有限
公司簽訂之合資合同內容約定,於合資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15日內,簽
訂本次之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本合同係屬本合資合同之附屬合
同,其內容已於前次合資合同簽訂時一併確認並經董事會通過及公告在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本次簽署之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分期收取權
約新台幣5.76億元)作為轉投資長治華上光電有限公司40%之股權,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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