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價調整應先過三道坎
鉅亨網新聞中心
分析文章指出,水價不是不可以漲,而是要漲得明白,讓消費者服氣。做到這一點,必須過好三道坎,即成本的真實問題、合理問題、分攤問題。
中新社援引長江日報2月22日的報道,鄭州市原定于2007年和2009年進行的水價調整均已落空,2010年將再度進行水價調整,并醞釀階梯水價。市民紛紛肯定階梯水價調整的同時,更擔憂階梯水價演變成變相漲價。
資源性產品目前在全國都是漲聲一片,而從趨勢來看,也可能確有漲價的需要。但目前的漲價,大多數漲得不明不白,只是憑借其壟斷地位,在政府權力支持下強行推行的,消費者意見很大。因此,水價不是不可以漲,而是要漲得明白,讓消費者服氣。做到這一點,必須過好三道坎。
一是成本的真實問題。我國目前對壟斷產品的定價原則實行“成本+利潤”的定價原則,但對于成本的監控卻非常薄弱。有的根本不審計成本,只是由企業虛報一通。在鄭州,甚至有的企業在聽證時還拒絕公開成本。這樣的漲價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漲價之前,首先要有一個真實的成本,而監控成本應該成為政府的責任。如果成本不實,政府應該被追究責任。
二是成本的合理問題。即使通過專門機構的審計,提供了真實的成本,還應該考量成本的合理性,對于那些不該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是不應該由消費者買單的,例如,決策失誤、高福利、腐敗都打入了成本,成為漲價的依據,這應該從現實成本中剔除。消費者只對合理成本承擔經濟責任。
三是成本的分攤問題。經過審計和剔除后的真實成本,也不一定都由消費者買單。具有壟斷性質的公共產品,公共財政也有買單的義務,因為提供公共服務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強,政府理應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在全國水價上漲的大形勢下,齊齊哈爾市的水價反而下降一元,原因在于財政每月拿一百萬補貼供水企業由此產生的虧損。
在確定上述原則后,再來研究水價提高的總量,同時通過測算,把漲價部分分攤到階梯水價,而更重要的是,應該進行試運行,考量階梯水價的實際效果,再決定是否需要微調,而不適宜一錘定音。
(程笛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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